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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第二天就发生工亡事故的维权路径

作者:常志强 时间:2020/12/28 17:24:01 浏览:1857次

 

马某1、赵某某、马某2与某餐饮公司、某麻辣香锅店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2017年11月1日,某餐饮公司收取马某某工装押金100元,并向马某某出具押金收据,马某某被某餐饮公司安排在某麻辣香锅店工作。2017年11月2日,马某某在某麻辣香锅店摔伤并被某麻辣香锅店工作人员送医,于2017年11月13日死亡。马某1系马某某的父亲,赵某某系马某某的母亲,马某2系马某某的女儿,马某某没有和某餐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某餐饮公司也没有为马某某缴纳工伤保险。

马某1、赵某某、马某2作为马某某的近亲属委托我们办理此案,维权路径如下:

石家庄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2017))X劳裁字第XX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马某某与某餐饮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石家庄市XX区人民法院(2017)冀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某餐饮公司与马某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1民终XXXXX号民事判决书:本案中,马某1等提供了短信、押金条、工装、住院押金条等证据并相互印证,可以证实上诉人某餐饮公司组织招聘、面试,收取押金、发放工装并安排马某某到某麻辣香锅店上班的事实,原审认定上诉人某餐饮公司与马某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无不妥,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冀伤险认决字[2018]010800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马某某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石家庄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2019)长劳裁字第7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申请人某餐饮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丧葬补助金、亲属抚恤金、工亡补助金、住院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合计80多万元;

石家庄市XX区人民法院(2019)冀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某餐饮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丧葬补助金、亲属抚恤金、工亡补助金、住院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合计80多万元;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1民终XXXXX号民事调解书:某餐饮公司向马某1、赵某某、马某2分期支付50万元;如某餐饮公司未按约定期限支付上述款项,则变更为某餐饮公司按照本案一审判决的款项和金额支付;某麻辣香锅店为上述约定的某餐饮公司支付款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如支付款项发生逾期,可据此对某餐饮公司、某麻辣香锅店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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